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儿童性侵害离我们有多远

[ 07-9-20 0:48]    作者:        录入:heyuekun    进入论坛

  2006年2月2日,最高法院出台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为体现所谓的“教育为主,惩罚为辅”原则,规定“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行为,情节轻微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,不认为是犯罪。”

  此条司法解释,遭到众多网友致疑:

  出台这样的司法解释是在偏向谁?是在偏向受到人身伤害的幼女吗?还是偏向实施犯罪的男性未成年男人?此司法解释解释一出台,遭受伤害最大的就是幼女,幼女在完全失去司法保护的情况下,任何一个未成年人都可以强行与幼女发生性行为,并能逃脱法律的制裁,这样的司法解释对广大的幼女究竟意味着什么?是意味着幼女的人身安全不再有任何保障,意味着强奸幼女而不用付出任何代价,意味着对幼女实施强暴而走向合法化……

  论战的中心点:

  A:法律究竟有没有真正维护弱者(如幼女的)权益?

  “诚然,性教育是必要的,是必须的。但是,幼女——不管心智是否成熟、不管身体是否成熟,如果对方用暴力的话,即使这个幼女身体好,甚至会些武术,是否一定能在暴力抗争中全身而退呢?”

  在刑法中,关于强奸幼女的问题,刑法十分明确地规定应当“以强奸论,从重处罚”,既然是与幼女发生关系即构成犯罪是各国刑法的底线,何以在司法解释中还会出现“教育为主,惩罚为辅”原则的字样。

  B、如果是幼童遭受侵犯,那么他们又有谁人来保护?

  D、假设是两个14岁以下的少男少女偷尝禁果,算不算强奸,谁承担主要责任?

  ……

  让我们的孩子远离儿童性侵害

  贴子的炙手可热一方面是因为牵涉于“性”这个敏感的话题,另一方面也说明,国人开始对法律的合理性进行思考,敢于质疑。今天,我们再一次把贴子给“拎”出来,并不是为了再争论什么。我们只是想提醒父母们,儿童性侵害离孩子们并不远。

  在你与网友争论这个话题之前,你也许从来没有想过,甚至有可能还没有听过“儿童性侵害”这个词。虽然,目前关于儿童性侵害没有明确的数字统计,但据美国一儿童组织的调查统计,在12岁以下的儿童当中,4岁的幼儿被侵犯的情况是非常严重的,无论是男孩还是女孩。

  儿童性侵害定义大致可以这样描述:一切通过武力、欺骗、讨好、物质诱惑或其他方式,把儿童引向性接触、以求达到侵犯者满足的行为。

  来自西方的研究表明,遭受性侵犯的孩子在相当长的时间里,会不同程度地表现出一系列精神症状,比如:恐惧、焦虑、抑郁、暴食或厌食、不喜欢自己的身体、对身体有异样感、低自尊、行为退缩、攻击性行为、注意力不集中、药物滥用、自杀或企图自杀。如果没有得到足够的帮助,成年后多会在人际关系方面遇到困难,难以与人建立亲密关系,有人还会多次受害。

  男孩女孩的妈妈们你必须告诉孩子:

  哪些地方别人不能摸

  孩子到了四五岁,父母就应向孩子说明哪些部位是个人隐私区,任何人无权随意接触。即使是医生检查身体,也要有监护人在场监督。

  不要只防陌生人

  父母常会叮嘱孩子:“不要跟陌生人说话。”其实,孩子并不一定懂得什么是陌生人,在他们看来,只有那些面目凶恶的人才像坏人。而事实上,许多想侵犯孩子的人通常都会装出一幅和蔼可亲的样子。

  遇事大声呼救

  孩子能做许多吸引周围人注意力的事情,比如:大声喊救命以引起周围人的注意和警惕,或者利用周围的障碍物与坏人周旋。

  让孩子尽情倾诉

  父母与孩子要经常交流,如果孩子对某人不满,不要简单地制止孩子说某人的坏话,而要让他畅所欲言,并和孩子一起分析。这样,孩子一旦遇到骚扰会愿意向他所信赖的人吐露实情。

  链接:

  日本出台反儿童性侵害新法

  日本政府日前决定出台一项新法律,以专门对付居高不下的针对儿童的性犯罪。从今年6月1日起,日本警察厅将借鉴美国的“梅根法案”,允许该国警察对那些有过性犯罪记录的获释犯人进行跟踪,并允许将这些获释犯人的信息向其所居住的社区反映,以便大家能对其实行有效的监督,防止其再次犯罪。

  美国的“梅根法案”

  1994年,美国新泽西州发生一起女童被奸杀的案件。一位七岁的女孩梅根?坎卡(MeganKanka)在屋外玩耍的时候,被邻居邀请去看宠物。从此梅根就再也没有回家,因为梅根被一个有两次性侵害幼童前科、刚被假释出狱的邻居奸杀了。

  梅根案发生后,在1996年8月,美国联邦政府修正维特莱林法案。该法案要求各州对于强奸儿童罪犯及高危险的性犯罪者建立档案,并要求依法进行登记的性犯罪者,必须定期登记并作住址变动报告,更进一步要求各州对于性犯罪者的信息(包括个人基本数据、犯罪行为、住所),必须对社区民众公开或主动公告,此即“梅根法案”(Megan’sLaw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