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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可自作主张的“药流”

[2007-11-19 10:51] 作者: 佚名 来源: 互联网 录入: qiumeizi 进入论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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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可自作主张的“药流”

不可自作主张的“药流”   

  适合“药流”的6个条件

  1.年轻的初孕妇女或未产妇女;

  2.近一个月内不离开本埠;

  3.有条件在设施完善的医疗机构就近就医;

  4.停经少于49天;

  5.超声检查显示宫内妊娠,胎囊平均直径小于20毫米;

  6.孕妇没有心、肝、肾、生殖、内分泌系统疾病,无烟酒嗜好。第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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